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2011年11月1日前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延伸阅读
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用途改变,如何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加计抵减声明怎么备案?
房屋已经开始使用,未取得全额发票,可以计提折旧吗?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