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2011年11月1日前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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