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参看下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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