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谈举证时可要求纳税人对审核评析中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举证,同时对评估出来的问题允许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并限期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报告表》及其他举证资料,纳税人进行自查、举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具体自查流程应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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