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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