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其中参加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杭省属、中央部属和外省市驻浙江单位由省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负责征收。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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