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依据: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延伸阅读
个税APP上采集新单位信息,提示要作废或修改原单位,该怎么操作?
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规定已经废止,那么如果以后取得该六项所得,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在多处提供不同项目的劳务分别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是否需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