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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什么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024-03-16327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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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什么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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