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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