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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