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出租按照“租赁合同” 缴纳印花税,按租金的千分之一贴花。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三、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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