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延伸阅读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中中小微企业标准是什么?
出租车公司出租汽车还配备司机的服务属于什么服务?
企业是定额征收的,能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