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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方,给销售方开完红字发票信息表之后,原来给我们的蓝色发票用给对方送回吗?

2024-04-19165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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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领用方,给销售方开完红字发票信息表之后,原来给我们的蓝色发票用给对方送回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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