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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自行纳税申报情形、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及申报资料是什么?

2024-04-22289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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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自行纳税申报情形、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及申报资料是什么?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办理。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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