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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后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应如何处理?

2024-04-24183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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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后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应如何处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1.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3.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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