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夏季高温费缴税有依据吗?
2024-05-01213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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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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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 单位夏季高温费缴税有依据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根据上述规定,一般企业职工取得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单位,如果取暖补贴或者高温补贴未纳入工资总额,属于不征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