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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修复应当在什么时候办理?

2024-05-0595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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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纳税信用修复应当在什么时候办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纳税人,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纳税人,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 D级,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 60 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纳税人和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 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 A 级。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纳税年度自公历 1月 1日起至 12月 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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