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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时限是什么?

2024-06-01169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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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增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时限是什么?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时限如下:

一、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一条、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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