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其中,在计算税款时,累计减除费用,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此外,如果纳税人从两处取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薪),且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居民个人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无需自行按月申报,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规定情形,则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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