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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