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
(一)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二)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三)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
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附件2。
(五)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附件3。
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 39 号)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4 〕 62 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 , 在合同到期前 , 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 ( 作品 ) 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ITO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BPO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KPO ),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