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纳税年度内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延伸阅读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位办税人员之前已经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局里面被授权,现在要办理集中申报还需不需要重新授权?
个人在个税APP上申诉,被申诉单位在个税申报系统上面能看到吗?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