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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出口企业(单位)在申报退(免)税时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资料?

2024-07-07189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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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哪些出口企业(单位)在申报退(免)税时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资料?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上述第(一)种情形自出口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的次月起执行;第(二)种至第(三)种情形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 24 个月内执行。上述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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