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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首套住房贷款”如何确认?

2024-07-19156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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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首套住房贷款”如何确认?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对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判断;

1989年1月1日(含)至2003年6月5日(含)之间,人民银行未发布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没有首套住房贷款的概念,请纳税人自己按照是否是家庭的首次住房贷款进行判断。

纳税人可查看本人及其配偶手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合同,对比贷款的发放日期,发放日期最早的那笔贷款若在2018年12月31日仍未结清,就是首次个人住房贷款,可参照首套住房贷款,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003年6月6日(含)之后,人民银行发布了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档案对此有记录。

对于2003年6月6日(含)之后的贷款,请纳税人咨询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将提供是否为首套贷的查询服务。

商业银行无法实时答复借款人的,银行会查询相关住房贷款档案后,再给予回复,请纳税人耐心等候回复。

因商业银行暂时未能提供查询结果,导致纳税人无法判定“首套贷“住房的,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再填报相关扣除信息;

在此之前符合条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扣除的,可以在该纳税年度剩余月份补充扣除。

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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