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依据: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延伸阅读
办理个税汇算的时候遇到残疾人减免幅度不同的情况,怎么处理?
扣缴非居民所得时,个税代扣代缴申报的电子签名可以用吗?
员工已离职并改为非正常状态,但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里申报时一直显示有该员工但工资为零,现产生了税费该怎么办?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