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依据: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延伸阅读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需要报送什么备案表,怎么填写?
收到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的,我现在都没有上班,还需要申报吗?
彩票中奖收到奖金,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