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一)独生子女补贴;
二、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独生子女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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