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暂不征收。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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