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4月1日起新增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设立企业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适用M级纳税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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