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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房屋,预征税款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2022-12-02344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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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房屋,预征税款的规定是怎么样的?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月30日之前自建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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