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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哪些情形的会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2024-09-0811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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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哪些情形的会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一)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发生降级的,可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二)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四类:

1、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的。

2、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

3、被列为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三)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三类。

(四)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三类出口企业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三类、四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原类别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五)在税务机关完成年度管理类别评定后新增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确定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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