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因此转让未开发的土地,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不可以再加计扣除。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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