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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