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延伸阅读
为什么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中采集新员工信息但是却显示该员工已存在?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的申请条件是的有哪些具体内容?
属于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企业,谁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用工企业转账给派遣企业,再由派遣企业统一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