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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