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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公司发行了一项金融工具,合同约定,该工具存续期间,若丙公司某一会计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低于人民币2亿元,则丙公司必须按照原发行价格加上年息6%的金额赎回该工具可以作为金融负债吗?

2022-12-03464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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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公司发行了一项金融工具,合同约定,该工具存续期间,若丙公司某一会计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低于人民币2亿元,则丙公司必须按照原发行价格加上年息6%的金额赎回该工具可以作为金融负债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下列项目中,属于金融负债的有()。

A.甲公司发行了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优先股.合同条款规定甲公司在3年后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转股价格为转股日前一工作日的该普通股市价

B.乙公司发行了每股面值为100元人民币的优先股100万股,乙公司能够自主决定是否派发优先股股息,当期未派发的股息不会累积至下一年度。该优先股具有一项强制转股条款,即当某些特定触发事件发生时,优先股持有方需将每股优先股转换为1()股乙公司的普通股

C.丙公司发行了一项金融工具,合同约定,该工具存续期间,若丙公司某一会计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低于人民币2亿元,则丙公司必须按照原发行价格加上年息6%的金额赎回该工具

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丁公司成立于2x21年1月1日,其经营期限为10年,丁公司的营运资金及主要固定资产均来自股东投入,经营期间丁公司按照合作经营合同进行运营,其利润按照合作经营合同进行分配。经营到期时,丁公司的净资产按合同规定向合作方归还

解析:答案:AC,选项A,此合同中的转股条款可视作甲公司将使用自身普通股并按其公允价值履行支付10万元人民币的义务,因转股价格为转股II前一工作日普通股市价,则最终结算时支付的自身股票的数量会发生变动,该金融工具应分类为一项金融负债;选项B,乙公司可自主决定是否支付股息,可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且若进行转股交付普通股数量固定,故应将该优先股分类为一项权益工具;选项C,鉴于该金融工具涉及发行方和持有方均无法控制的或有事项,即丙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低于人民币2亿元有可能发生,且可能导致丙公司在除其淸算之外的时间必须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该工具应分类为一项金融负债;选项D,该合作企业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合作方交付其净资产且其同时具备下列特征:

(1)合作方在合作企业发生清算时可按合同规定获得企业净资产;

(2)该入股款属于合作企业中最次级类别的工具,因而该金融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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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公司发行了一项金融工具,合同约定,该工具存续期间,若丙公司某一会计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低于人民币2亿元,则丙公司必须按照原发行价格加上年息6%的金额赎回该工具可以作为金融负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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