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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如何处理?具体方法有哪些?

2024-11-05196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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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如何处理?具体方法有哪些?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务机关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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