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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缔约国对方应聘来华从事劳务的人员提出要求对其适用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的,须向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哪些证明?

2024-11-0570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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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在缔约国对方应聘来华从事劳务的人员提出要求对其适用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的,须向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哪些证明?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职业证件,包括登记注册证件和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者由其为居民的缔约国税务当局在出具居民证明中注明其现时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

二、提供其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表明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服务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

审核合同时,应着重以下几点:

(一)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海外津贴等方面不享受公司雇员待遇。

(二)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三)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四)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或在劳务合同中未载明有关事项或难于区别,仍应视其所从事的劳务为非独立个人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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