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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2024-11-0631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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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应如何处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补扣或补收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扣缴义务人在限期内补扣或补收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无法补扣或补收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5年内有该行为超过两次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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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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