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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2024-11-08188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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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纳税信用评价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适用范围为:

1.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2.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

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4.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二、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非企业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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