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具体要求您可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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