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后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调整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未进行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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