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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2024-11-253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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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您好

(一)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电器电子产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受托加工应征基金产品,基金缴纳义务人只收取加工费的,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三)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四)基金缴纳义务人以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应征基金产品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应征基金产品满180天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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