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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