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在开票当月收回发票全部联次且尚未验旧的,可作废;
若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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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目前未分别核算。请问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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