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 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1年”指累计满1年】
(二)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三) 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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