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
自2022年7月1日起,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浙江省(不含宁波)纳税人按月计算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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