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文件的补缴费款情况?
2025-02-05172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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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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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文件的补缴费款情况?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
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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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文件的补缴费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