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
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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