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如何确定计税价格?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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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如何确定计税价格?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售价及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乘以(1+成本利润率)除以(1-资源税税率)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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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如何确定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