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2025-03-10212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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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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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 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纳税人发生下列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纳税人发生下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