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2%,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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