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如何确定消费税计税依据?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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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如何确定消费税计税依据?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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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如何确定消费税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