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所称“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二、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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